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尊敬的旅客:
由于航空燃油综合采购成本调整,根据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关于调整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基础油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571号)文件精神,自2024年10月5日(含)起销售的航班客票,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征收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费由原来的50元调整为20元;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费由原来的30元调整为10元。
二、婴儿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
三、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 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实行减半收取,如个位不足10元按舍去尾数计收。即800公里以上航段收取10元,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收取0元。
四、2024年10月5日(不含)之前销售的2024年10月5日(含)之后的航班客票,如在2024年10月5日(含)之后进行自愿变更,燃油附加费不退不补。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