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航疫情综合保障险保险产品及服务信息披露内容
重要提醒:
1、保险购买成功与否,以保险公司实际生成保单为准
2、投保前请阅读本页面内容及保险适用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释义”部分
3、承保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
4、本产品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5、本产品须在航班起飞前投保
6、本保险不承保因航班计划调整引起的航班取消或延误
7、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管管理机构的规定,除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外,若被保险人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8、航班延误责任承保被保险人因实际乘坐的航班延误责任延误时间达到3小时(180分钟)及以上的赔偿200元
9、新冠肺炎住院津贴(被保险人搭乘保险单所载承保的单程航班(或承运人所安排的替代航班)到达航班目的地后,同机乘客在乘机14天内被披露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疑似患者的,且被保险人在乘机后30天内确诊罹患新型冠状肺炎需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照200元/天给付住院津贴,免赔天数为3天,最多给付天数为90天)。
10、承保的交通工具搭乘确诊病例或密切接触者信息以各地市防疫工作指挥 公布信息为准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1、 合作产品
1)产品名称:疫情综合保障险
保障计划名称 | 保障范围 | 保额 | 保险费 |
---|---|---|---|
疫情综合保障险 (川航飞行无忧保障计划)) | 飞机意外身故/残疾 | 200万元人民币 | 40元/份 |
法定传染病身故 | 10万元人民币 | ||
航班起飞延误3小时及以上 | 200元人民币 | ||
新冠肺炎住院津贴 | 200元/天给付住院津贴,免赔天数为3天,最多给付天数为90天 |
2)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者报备文件编号:
《平安个人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2312018040904311)、《平安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1912020010606842)、《平安个人旅行航班延误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1912018031402831)、《平安产险附加法定染病集中治疗观察津贴保险条款》(注册号为:C00001732522021043062711)、《平安附加调整疾病种类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2622020033113012)
二、服务信息
1.销售主体:
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www.ehanglian.com。
2.承保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服务电话:
(1)平安财险:95511
(2)航联:400-810-2688;
(3)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 陕西、 甘肃、青海设有分支机构,全国服务电话为: 95511
(4)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投保人、乘机人(即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条款中责任免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4、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7天,保险起期为飞机起飞之日零时起
5、保障内容:
(1)飞机意外身故/残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承担飞机最高200万元;法定传染病身故责任10万元人民币(被保险人在搭乘保险单所载承保的单程航班(或承运人所安排的替代航班)期间罹患甲乙类法定传染病并因此身故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10万身故保险金)
(2)航班延误:被保险人满足所投保航班起飞延误3小时及以上,且被保险人实际乘坐该航班可赔偿200元;
(3)新冠肺炎住院津贴(被保险人搭乘保险单所载承保的单程航班(或承运人所安排的替代航班)到达航班目的地后,同机乘客在乘机14天内被披露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疑似患者的,且被保险人在乘机后30天内确诊罹患新型冠状肺炎需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照200元/天给付住院津贴,免赔天数为3天,最多给付天数为90天)。
6、保险公司免责条款:
详见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
7、被保险人:
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8、投保份数限制:
本保险同一被保险人单次同一航班限投保一份,对于多投保部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9、保费支付方式:
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与机票款一并支付。
10、保险合同订立形式:
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机票的同时选择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
11、保单形式:
本保险采用创新的电子化保险销售模式,是真正的无纸化保险产品,无纸质保险单证,旅客可通过拨打航联或保险公司电话进行保单查询及验真。
12、保险发票形式:
本保险的保费发票报销凭证与电子客票行程单合二为一,保险费金额体现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保险费”一栏。
13、保费发票配送形式:
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14、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客服电话:95511
(3)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站验真:www.pingan.com.cn
15、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三、常见问答:
1、什么是“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制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如何购买本保险产品?
您可登录四川航空网站,在订购机票的同时一并购买本保险。
3、购买本保险产品是否有投保年龄的限制?
该产品无购买年龄限制,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4、如果发生机票改签,本保险应如何处理?
本产品与电子客票信息紧密关联,如您通过川航网站进行机票改签,本保险产品保障的航班信息将随机票改签信息自动更改;如您通过川航网站以外的渠道进行机票改签,则原保险即时失效,该产品不可退保。为保障您的权益,建议您务必通过原机票及保险购买渠道进行相关改期或升舱操作,以保证后续保障的有效性。
5、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产品投保成功后,若您在四川航空官网渠道退机票,可自愿选择将保险将同步退保。若您选择同步退保,则后续若发生出险情况则无法获得理赔;若您未同步退保,则后续保单不可再单独退保。
本产品不支持保单单独退保。
6、如何办理退保?
本产品投保成功后,如您通过四川航空官网渠道申请退票,可自愿选择同时退保险;如您通过非四川航空官网渠道退票,保险即时失效,请单独向四川航空申请退保。为保障您的权益,建议您务必通过原机票及保险购买渠道进行退票及退保操作,以保证后续保障的有效性。
7、延误责任理赔特别提示
客户在川航网站、APP、微信购买含有航班延误责任产品后,如航班发生延误,被保险人将收到理赔短信,点击短信内的链接通过微信认证后,即可在航班落地后收到赔款。
重要提示:微信实名认证确认的姓名需与乘机者本人姓名一致,方可操作理赔,若微信认证姓名与被保险人(即乘机者本人)姓名不一致,将无法完成理赔。
8、理赔声明:
航联全自动理赔服务实时通过航班动态数据及离港数据综合比对生成您的延误理赔判断依据,但因数据逻辑较为复杂,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容错率,我们无法承诺100%的全自动理赔。若我们的全自动理赔服务未能跟踪到您的行程或及时生成理赔依据的判断,请您拨打航联客服电话400-810-268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9:00-21:00)进行辅助申报理赔,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用户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基于同一保险事故,重复取得保险赔偿的,应当在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协助下及时退还重复取得部分,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保险条款
《平安个人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2312018040904311);
《平安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1912020010606842);
《平安个人旅行航班延误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1912018031402831);
《平安产险附加法定染病集中治疗观察津贴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2522021043062711)。
《平安附加调整疾病种类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2622020033113012)。
特别说明:针对本保险产品的最终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以下含客户告知书,请投保旅客认真阅读!!
本平台仅提供技术支持,所有保险产品的销售均由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提供。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三)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许可证有效期:长期有效
(六)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邮编:100010
电话:400-810-2688
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意外险、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综合险】。
(二)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 | 注册地址 | 经营范围 | 联系方式(客服热线) |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大厦 | 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财产保险业务;办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代理国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追偿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95511 |
三、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400-810-2688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