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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内客票因病退票相关规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6.6.7 10:21:30

尊敬的各位旅客:

为合理保障旅客权益,提升服务品质,我公司修订了《国内客票病退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病退时间

旅客购票后,因病不能旅行而要求退票,必须在航班规定起飞时间前提出并取消座位,未按要求取消座位的按自愿退票处理。

二、退票证明材料

(一)旅客因病不能旅行而要求退票,必须提供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真实有效的诊断证明资料,包括挂号单、病历、诊断书、医药费在100元(含)以上交费单的原件(住院旅客可出具医院打印收费明细单加盖医院公章),免收退票费。

(二)诊断证明资料开具与打印日期必须在旅客实际购票之后,在航班列明的起飞时间前且主要内容(病人姓名、时间、病症等信息)必须相符,不得涂改。

三、退票规定

(一)旅客因病退票,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票款;在经停地提出退票,应扣除已使用航段对应舱位票款后,退还余款(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不退)。

(二)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必须在航班规定起飞时间前与患病旅客同时提出并取消座位,每一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人数不得多于2人。陪伴人员客票的航班、日期及航程必须与患病旅客完全相同。

四、如因旅客身故退票,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凭相关证明办理,同航班随行人员(不超过2人),可一并办理退票手续,免收退票费。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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